因此,得以通用于各类行政处罚的违法性阻却事由非现行处罚规范的文本意义所囊括。
[32]分别参见《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1999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第45条第2款。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缺乏违法认识可能性的免责事项。

这三个条款对于执法责任认定的意义不尽相同,前一个条款可以归入不法性判定的范畴,后两个条款所规定的免责情形则属于有责性判定那么,在行政处罚中,是仅限于参照《刑法》第20条、第21条的既有规定,还是应当对拓展后的诸多违法性阻却事由照单全收呢?对此,有观点认为,应受处罚行为较犯罪行为更为轻微,行政处罚较刑罚的效能要求更高、执法成本要求更低,囊括广泛的违法性阻却事由既无必要,也无益于行政处罚效能的提高和执法成本的降低。解释论的本质是法律适用。不可否认的是,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和行政处罚与犯罪行为和刑罚存在质量的不同,但这并不意味着适用行政处罚规则无法援引刑法中的违法性阻却事由。[28]要件论与阶层论的选择是有关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构成体系的两种不同观点。
[28] 熊樟林:《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模型论》,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5期,第70-72页。《行政处罚法》(1996年)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治理乱处罚、乱罚款。三是教培体系,即旨在教育培训少年法治专业人员(包括相关的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的机构及制度体系。
监护的基本内容即抚养、教育、保护及管束。其家庭体系、学校体系和社区体系共同组成少年成长的基本社会环境,其优劣程度直接决定着少年能否健康成长及其程度,意义重大。另一方面,在我国法学界,与其他法学理论的现状相比,少年法学理论的认知度相当之低,相关的专门研究人员屈指可数,相关的专门理论著作为数甚少,且鲜有系统严整的基础理论建构。他用亚里士多德的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名言来说明系统的整体性,反对那种认为要素性能好,整体性能一定好,以局部说明整体的机械论的观点。
为打破相关制度的条线区隔,沟通相关制度的有机联系,协调相关制度的相互促成,相关制度设计思路必须进行变革,即从少年司法为主流的分别制度设计变革为以少年法治为全局的系统顶层设计。然而,相关系统仍然存在着诸多缺漏,引发了少年越轨、少年保护及少年福利等制度领域的诸多问题,值得重视和认真研究,以探寻相应的科学而系统的弥合策略。

④参见高维俭:《少年法学》,商务印书馆2021年版,第17-21页。随着《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民法典》《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的颁行和修订,我国少年法治环境系统业已大体形成,积极意义重大。 (26)参见宋志军:《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载《法律科学》2016年第5期。 我国少年法学理论的现状可以大体概括为:一方面,旨在系统整合少年法律制度体系、作为一门独立的特殊部门法学的少年法学理论,其系统严整的理论体系刚刚诞生,(11)尚待研讨和确立。
②参见高维俭:《论少年法的基本原理》,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4年第2期。对此,笔者认为,其决定程序的司法化是更为妥当的选择。没有完善的立法体系,干预系统和环境系统的建构及运行就会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我国少年社工体系的现状大体为:一是在社会经济较为发达的中心城市,少年社工组织多有建立(主要借助于相关的国家机关、官方社团或研究机构的资源),发展较大。
三是在社会经济欠发达的三四线城市及农村地区,少年社工组织少有建立,专业化程度更是难以企及。社区体系因素有两个维度,即线下社区因素和线上社区因素。

(二)行政体系方面:少年行政体系分散 少年法治干预系统之行政体系,即少年行政执法体系。其基础系统由相应的理论体系、立法体系、教培体系和信息体系组成。
全面认知少年法治的系统格局,才有可能系统科学地推进少年法治事业的高效发展。于此,相应的顶层设计正当其时,势在必行。其中主要包括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以及大学教育等阶段。 回顾这四十年左右的发展历程,相关的司法探索及改革和立法创制及革新可谓富有创造、卓有成效,但却常常面临处处瓶颈、力有不逮的尴尬境地,甚至一度造成我国少年法治建设的信心回落、徘徊不前的困顿局面。另据笔者于2022年7月1日在CNKI(全部期刊)的检索,包含少年司法法的期刊文献共计68个,时间跨度从2003年12月20日至2022年5月18日。二是附属性的法律规范,其中主要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的涉及少年的法律规范。
因而,以系统论的理念来对我国少年法治事业发展进行全局性、系统性的顶层设计,是一项亟待着力的意义重大的课题。 (34)参见方钦:《观念与制度:探索社会制度运行的内在机制》,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262页。
(35)四缓制度,即缓处、缓诉、缓判和缓刑的统称。 ①参见宋英辉、苑宁宁:《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
二是现有的少年社工组织普遍缺乏稳定的财政预算支持,而主要依靠时有时无的社工项目资金予以维持,多有朝不保夕的忧患。 (12)参见姚建龙主编:《中国少年司法研究综述》,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56-57页。
总之,系统完整的少年法治干预系统应当是由系统完整的专业化的少年行政体系、少年司法体系和少年社工体系等三大板块共同组成、联系互通的有机系统。对此,相关的专业研究机构和相关的专业社团组织也可以成为组织协调者。 ⑧参见姚建龙:《论学校保护——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章为重点》,载《东方法学》2020年第5期。 (三)运行方式变革:从各自为政的个别系统运行到协力共进的全局系统运行 从少年法治系统论的视野来看,我国少年法治的运行现状及经验要点大体可以概括如下。
少年法治不仅关乎少年福祉,而且是整个国家的重大战略,甚至于整个人类文明的永恒事业,意义重大。笔者认为,这反映了相关概念逻辑尚未系统理顺的理论困惑问题,也同时印证了我国少年法治领域实践发展以少年司法体系为主流的基本状况。
⑩相对于家庭体系和学校体系而言,社区体系具有广泛性,即其涉及少年社会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既涉及传统现实的社会领域,也涉及网络虚拟的社会领域。就三论(系统论、信息论和控制论的统称)的理念及方法而言,畅达的信息体系是相关系统得以有效控制及高效运行的基本的技术条件。
二是司法体系,即旨在依法合理处置少年司法案件的相关制度体系。然而,我国少年家庭监护制度仍远未完善,而有待于结合相关的实践问题和立法现状,深入研究,系统完善。
就总体格局而言,少年法治系统包括基础系统、干预系统和环境系统三大部分。(24)专门的少年行政执法机构体系建立的主要障碍可能在于我国行政机构精简的政策导向,而逾越该障碍的核心问题在于:是否能够充分意识到少年法治之于我国强国战略以及整个民族未来的长远、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意义。⑥其中,专门的少年福利与保护行政机构的建设及职能完善,是该制度体系专业化提升的要务。三是因为一些局部系统的发展滞后,相关协同运行的短板效应频现。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虽在家庭保护一章中对家庭监护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却存在着一些关键的疏漏。 (20)参见高维俭:《少年法学》,商务印书馆2021年版,第235-241页。
目前我国少年法治建设的不足在于:缺乏对少年法治的系统认知、系统设计和系统运行。(29)二是,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在常态时间和地域内可以单独活动,但必须遵循夜晚的宵禁,且在风险地域活动,必须有监护人或合适成年人的陪伴及照护,等等。
(21)姚建龙:《〈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述评与完善》,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0年第2期。这些内在关联包括:没有完善的理论体系,就不可能有完善的立法体系。